■ 观察家
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,所涉环节众多、波及面广,故而,在具体操作细则上,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而不宜笼而统之地快速“标准化”推进。
9月28日,广东举行“省属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动员会”,会议《说明》指出,员工持股的范围主要是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层、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,而在持股比例方面,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上限为20%,个人持股比例则不得超过5%。
与一周前以“取消企业领导行政级别”为着力点的武汉版相比,此次广东版国企“员工持股”的特点在于,对员工持股比例、以及个人持股比例上限做出了明确。
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“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,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”后,各地均将启动员工持股列入国企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,而今年下半年以来,正进入各地国企员工持股计划陆续出台的阶段。
其实,回顾我国国企改革历程,事关员工持股,其实并非是新生事物,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即已出现,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,因缺乏制度性规范,各地国企员工持股计划一度“屡起屡停”,直至2008年10月国资委才出台了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、投资的意见》,并于2009年4月再次发布事关国企员工持股的补充规定。
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,形成资本持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,既可以对员工形成长效激励,又可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,对于改善国企治理结构可谓益处多多。
助推国企改革,需要重启“员工持股”,但其所涉环节众多、波及面广,故而,在具体操作细则上,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而不宜笼而统之地快速“标准化”推进。
首先,从会议《说明》看,此次广东省将“员工持股”的主要人群确定为“企业经营管理层、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”,但这并不表明,启动国企“员工持股”试点,可以过于忽视普通员工的权利。对此,其实可以对“员工持股”预先明确一定的比例,比如将其中的1/4-1/3分配给普通员工持有,以激发普通员工的积极性。
其次,启动国企“员工持股”试点,在持股比例的问题上,竞争性企业和垄断性企业要区别对待,应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。竞争性的企业,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与得到的激励息息相关,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上限。而垄断性企业,其盈利部分来源于各种“先天优势”,而非企业的竞争力,在这种情况下,过高地设定员工持股比例不仅没意义,而且是不公平的。
还有,启动国企“员工持股”试点,相比普通员工,国企高管不可避免地会享受到更多的政策红利。对此,极有必要明确,参与国企“员工持股”的高管,就不能再拥有行政级别。否则,这种“官商一体”的身份,不仅极不公平,而且很容易使国企“员工持股”的效果打折。
当前,在各地纷纷启动国企“员工持股”之际,我们有必要强化统筹推进的思维,在操作细则规范可行的前提下,可助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,否则,很容易滋生诸多隐患,反而会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造成不必要的阻力。
□杨国英(学者)
(原标题:国企“员工持股”改革不宜一刀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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